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學校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體系建設,保證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各項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二、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參與。堅持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三、黨委書記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主要責任。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具體責任。
四、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內容:
1、貫徹落實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黨委會議專題研究,對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2、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業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3、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4、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5、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6、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在適當范圍進行通報,并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列入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群眾評議。
六、對于威能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職責,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工作中出現違紀、違規、失職、瀆職、以致工作受到影響的人員,基于必要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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