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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筑職工大學教學事故界定及處理辦法 |
2010-5-21 17:16:45 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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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建筑職工大學教學事故界定及處理辦法為了維護教學工作的嚴肅性,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嚴格、規范教學過程管理,創造良好的教風和學風,杜絕和及時處理教學環節中的各種事故,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分類及界定標準本辦法所指的教學事故,特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后勤保障人員在教學和教學后勤保障各環節中出現的嚴重過失或過錯。將教學事故分為課堂教學及實驗、實習、實訓教學事故、考試事故、教學管理與教學保障事故等三大類,依照教學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一級(重大)教學事故、二級(較大)教學事故和三級(一般)教學事故。 第一類:課堂教學及實驗、實習、實訓教學事故一級(重大)事故: 1.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宣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貶損學校形象的內容。 2.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散布、傳播淫穢的內容。 3.未經批準,教師擅自停課、缺課超過1學時以上。 4.未經批準,教師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而提前下課超過半小時以上。 5.對學生實施體罰,造成學生身心損害。 6.隨意剝奪學生的學習權利,而造成嚴重后果。 7.由于教學輔助人員實驗準備不充分,造成教學內容不能按期、保質完成。 二級(較大)事故: 1.未經批準,教師擅自變動教學大綱或不按教學大綱要求組織教學。 2.教師醉酒后上課。 3.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用語言或行為貶損、侮辱學生。 4.教師擅自終止教學而離開課堂外出辦其他事情。 5.無特殊原因,教師遲到10分鐘以上。 三級(一般)事故: 1.未經批準,教師擅自調課。 2.未經批準,教師擅自請他人代課。 3.教師對所講授的內容未充分備課。 4.無特殊原因,教師上課遲到時間在10分鐘以內。 5.教師穿背心、拖鞋上課,體育教師不按規定穿運動服裝上課。 6.教師在教室、實驗室內吸煙。 7.教師在上課時,所攜帶手機發出信號或接聽電話。 8.教師在課堂上強行向學生推銷圖書或其它商品。 第二類:考試事故一級(重大)事故: 1.向學生泄露考試試題或答案。 2.由于保密措施不當,造成試卷被盜或試題泄露。 3.隨意修改學生的考試分數。 4.監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幫助考生答題或暗示答案。 二級(較大)事故: 1.由于保管措施不當,造成考生試卷丟失。 2.發現考生作弊,不加以制止或舉報。 3.在學習輔導過程中變相泄露考試內容。 4.未經批準,擅自取消考生的考試權利。 三級(一般)事故: 1.監考人員在考場內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2.監考人員擅自離開考場達10分鐘以上。 3.監考人員擅自提前、推遲或延長考試時間。 4.監考人員未按規定安排考生座位。 5.命題人員未按規定科學編制考題。 第三類:教學管理與教學保障事故一級(重大)事故: 1.擅自對不合格或不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發放學歷文憑。 2.幫助學生偽造假證件或提供虛假證明。 3.未按學校規定擅自向學生亂收各類費用。 4.教室管理人員未按規定時間開門,造成教學或考試不能進行。 5.在管理和服務過程中,侮辱或打罵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受到傷害。 二級(較大)事故: 1.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材未能按時供應而影響了正常教學。 2.由于工作過錯或失誤,對學生的切身利益造成了較大影響。 3.教室管理人員未按規定時間開門,造成教學或考試推遲進行。 4.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教室、實驗室等教學場所儀器設備被盜。 5.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學檔案遺失或嚴重損壞。 三級(一般)事故: 1.教室、實驗室管理人員未能按時關燈、關水,造成水電浪費。 2.教室、實驗室等教學場所管理人員,由于準備工作不充分,對教師教學造成影響。 二、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及處理辦法 1、教學事故發生后,經責任人主管部門予以查實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寫《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表》并依據本辦法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在事故發生后三天內報教務處。 2、對一學期內出現一次一般教學事故者,由其所屬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報教務處備案。對一學期內累計出現兩次一般教學事故者,由教務處向全校通報批評,并取消其該學年內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對多次出現一般教學事故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處理,并由教務處上報學校領導,建議給予低聘、解聘等處理。 3、對一學期內出現一次較大教學事故者,由教務處向全校進行通報批評,并取消其該學年內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對一學期內出現兩次及以上較大教學事故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處理,并由教務處上報學校領導,作為解聘的依據。 4、對出現重大教學事故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處理,由教務處報送學校領導核定,處理意見由學校行文通報。 5、凡出現教學事故者,除以上處理外,均給予必要的經濟處罰。 6、對于屢次發生教學事故的系、部和處室,將追究系、部和處室主要領導的責任。 7、發生本辦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學事故,參照此辦法酌情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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