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學生管理規定
|
當前位置:首頁
- 學生管理 - 學生工作處 - 學生管理規定
|
|
陜西省建筑職工大學學生申訴規定 |
2012-9-1 17:10:07 本站原創
本站
點擊:4040次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依法行使管理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認為學校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申請、做出申訴處理決定,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處理學生申訴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捷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學校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織 第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校學生校內申訴事宜。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織,其組成人數應當是單數。 職能部門負責人包括黨辦、校辦、教務處、學生處、校團委、行政處、紀檢部門負責人各一人。 教師代表由各部選派3人。教師代表應當具有講師以上職稱,并且不能同時兼任行政職務。 學生代表由校學生會、社團聯合會選派3至5人擔任。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師代表任期二年,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辭職或者被免職的,由原單位重新選派。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參加委員會的校領導擔任。副主席由參加委員會的校辦和紀檢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是否受理學生申訴申請; (二)召集和主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 (三)在委員會意見不統一時,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缺席時,由委員會副主席代行上款所列職權。 第九條 校長辦公室下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學生申訴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依照本規定第二條提出申訴的,應當在收到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教育處。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視為放棄申請權利。但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明顯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明顯不合理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學號、所屬年級和專業; (二)申訴事項和理由; (三)申訴要求; (四)本人聯系方式; (五)申訴人本人親筆簽名; (六)申訴日期。 學生申訴申請書應當附學校處理、處分決定書復印件一份。 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申請后,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 學生申訴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議,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通知書應當附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學生申訴申請經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做出下列決定; (一)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范圍或者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議,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副主席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通知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二)申訴書內容欠缺的,應當責令申訴人限期補正;超過指定期限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訴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學生申訴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是否被受理,逾期視為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受理通知書和不受理通知書應當蓋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印章。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申請處理期間,原處理或者處分不停止執行;但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停止執行。 原處理、處分部門或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決定停止執行。 第四章學生申訴的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受理學生申訴的,應當召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對學生申訴進行審查并做出處理決定。 出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的會員不得少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做出受理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調取原處理或者處分的相關材料和證據。原處理或者處分部門應當同時提交對原處理、處理決定的書面說明和答復。 申請人可以查閱原處理、處分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證據和書面說明答復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原處理或者處分部門和第三人的意見。調查和聽取意見呆以采取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書面陳述或者現場陳述和答辯的方式進行。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決定或者開除學籍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采用現場陳述和答辯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申請人認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本申訴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訴該委員回避。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認為自己與本申訴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訴回避。 相關人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表決確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宣布會議開始,并宣布案由; (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相關人員就有關事實、證據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委員對相關事實、證據和依據進行審查和評議;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出席會議的委員進行表決。決議應當得到出席會議委員半數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決議應當按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的意見做出。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宣布會議結束。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采用現場陳述和答辯方式審查學生申訴的,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一)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宣布會議開始,并宣布案由; (二)做出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證據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就原處理或者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 (四)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主持下,申請人和做出原決定的經辦人進行質證和辯論; (五)申請人和做出原決定的經辦人作最后陳述; (六)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席宣布申請人、做出原決定的經辦人、證人等退場; (七)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做出決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由出席會議的委員和記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組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的,會議筆錄還應當由申請人、參加會議的原決定經辦人、證人等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決議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無重大程序缺陷,應當決定維持; (二)原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處理明顯不當的,或者因有重大程序失誤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提出改變原決定的建議,提交學校或者學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書折,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訴人提交補正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申訴處理決定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決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和依據; (二)決定的理由; (三)當事人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權利和期限; (四)做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申訴處理決定通知書應當加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不得就同一事項同志次提出申訴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的學生,是指具有陜西省建筑職工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內、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授權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
|
|
|
|
|
|